在被征收后又一次面临拆迁,法律上是不能再次获得补偿的,具体原因如下:首先,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对于被拆迁人是以不动产权利人为被拆迁和被征收对象,也就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我们通常而言的拆迁户。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其次,拆迁补偿会以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产权置换过程中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会获得新的房屋,获得新的房屋产权证书,成为新一套房子的产权人,如果该套房屋在面临拆迁仍然有权获得补偿。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再次,在首次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合法取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已经跟原拆迁人没有关系。该地新一轮拆迁的话新产权人是被拆迁人,参照第一条。最后,在具体的拆迁案件中,因为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政策不同,补偿金额会有差距,而对于拆迁和征收具体政策也会不同,可能也会影响被拆迁人利益,因而需要具体了解!各个被拆迁人的个人能量不同也会影响补偿结果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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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拆迁补偿项目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法律、法规。
二次拆迁与一次拆迁补偿总价值处理原则上没有不同,即应当参照周边新建商品房价格予以补偿,这是拆迁补偿总价值处理的基本原则,任何地方政府的标准不能低于此标准。决不能因为是二次拆迁就降低补偿。那种认为人口已经安置过,不再按人口补偿面积,只补偿房屋成本价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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