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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2023-06-06 17: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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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6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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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有:学校应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学校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得因学生或者其父母的民族、职业、教育程度等,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如果该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应该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在监督、教育、管理被监护人方面没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如果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其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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