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有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实施监督。 有两种状况: 一种状况是人民检察院经过办案、调查研究及公民、安排报案、指控、告发等途径,发现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阐明,人民检察院依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以为公安机关阐明的理由不能否定人民检察院以为应当立案的依据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告诉后应当立案。 第二种状况是被害人以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理由,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告诉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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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根据我国《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公众有权进行查阅。对于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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