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可以交易.目前经济适用的出售分为两种,一种是经济适用房要居住满5年,就能够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之后按照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另一种就是指经济适用房未能够居住满5年,这样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是不能够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出售经济适用的业主不能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规定是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居民或者是家庭购买亦或者是政府收购,相对来说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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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过程中缴纳以下税费: 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印花税:每件5元。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交易: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5年以下的经济适用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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