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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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将受到什么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如果情况不严重,还没有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治安处罚,行为人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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