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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
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区别,具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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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四个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一般都是出于故意; 3、侵权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上,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素是: 1、主观要素,本罪必须是故意的。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观要素是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的严重后果。 4、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或者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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