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犯罪时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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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的,且造成了严重性后果的,判处拘役至五年以下 2、如果后果具有特别严重性质的,则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该罪保护的是虚拟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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