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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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方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支付。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不按实际工龄计算。当然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前的工作年限,应在公司工作年限内合并计算,则应按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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