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合同,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订立程序合法;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中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经过公示。 二、达到严重程度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三、程序合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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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必须存在实际的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不能仅仅只是一个借口,需要用人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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