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三条的关注内容是房产管理局可以核查商品房预售款项;该条没有规定不核查或核查没发现问题即对房产管理局进行处罚; 在该实施细则中,对开发商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依据是该细则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该项的处罚较弱,而且是事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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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可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保修期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可低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履行保修义务,对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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