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是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法官说法】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对于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特殊规定,因此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管辖问题。在人身保险中,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原告张华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故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存在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存在分歧,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笔者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的规定,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原告张华起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故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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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比如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的货物等发生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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