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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合同法中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什么责任

2020-07-25 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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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25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有以下责任: (一)投保方的责任 1、不得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不得谎报财产的实际价值,对于决定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情况要向保险方讲清,投保方如隐瞒被保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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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承担以下责任:托运人责任:导致收货人无法卸货时,支付承运人存款和违约金;对普通货物中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包装缺陷损坏,造成其他损坏。承运人的责任:货物逾期的,承运人应当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货物的实际损失;发生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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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托运方责任如下: 1、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等等。 承运方的责任如下: 1、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3、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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