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方应承担的责任: 1)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及时交纳保险费,若延期交纳,则保险方有权要求补交,并加以延期部分的利息,必要时,可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前,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仍应如数缴纳。 2)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维护保险财产和劳动者的安全。 3)如果原保险的标的变更了座落地点,改变其用途或者发现增加了其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时,应及时向保险方通报,并根据危机情况加大的事实追加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由投保方自负。 4)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方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并随时向保险方通报变化的情况。如果投保方在此期间没有采取这些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其扩大的损失部分由投保方自负。 5)在要求保险方赔偿损失时,有义务提供其保险财产或利益的实际损失清单、避免扩大损失清单,有关帐册、单据、文件资料、实物等,并及时与保险方协商,以便正确计算,赔偿其损失。 6)由于故意或失而引起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利益的损失,完全由投保方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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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况有: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杀;因被保险人的挑衅而发生的战斗、袭击或谋杀;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袭击;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拒捕;严重违反安全乘坐的规定。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方面。并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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