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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转让的原则是什么

2023-10-19 15: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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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0-19 回复

专业分析:

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是农村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征用,不得出让、转让。实践中,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时,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的,采取的是“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基于此因素,笔者认为,农村房屋转让也应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以土地使用权能否转移作为决定房屋转让效力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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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农村房屋登记原则是: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使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在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农村房屋登记机关需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内容进行公示。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农村房屋登记遵循的原则有: (一)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 (二)各个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协调配合原则; (三)农村房屋登记机关明确依据、条件、程序、内容的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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