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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的责任如下: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需返还已缴纳的股款,支付利息;因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虚假出资,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让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公众的,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抽逃其出资的,并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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