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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时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筹划支出的资金在案发生后如何确定

2022-11-07 11: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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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7 回复

专业分析:

朋友的意思是要让您作为股东还是说给您一定比例的收益权……实际上股东身份的认定在商事诉讼中是以实际出资为依据的,“资”并不单单只金钱,这很复杂,我只给您讲和您直接相关的事情……如果您朋友创办的公司没有其他股东,那么他表示无论您是否出资,都给您盈利的一定百分比,那么你们签订合同,加盖公章约定清楚就可以;若有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也在合同上签字……若朋友表示让您做股东,那您则需要慎重考虑一下,尤其是把您记载入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章程时,因为成为公司股东,即意味要对公司承担作为股东的责任。举个例子,比如有朝一日,公司破产、清算、或公司不在经营而仍对外有负债时,时隔多年,也许仍有债主找上门来,要求您因未对公司组织清算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您得慎重一些。今天回来晚了,您之后有问题可以继续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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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具名并签字盖章。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有下列民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发起人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除补回抽逃资金外,另按抽逃资金的数额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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