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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设立与执行

2022-10-05 1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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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5 回复

专业分析:

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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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设立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权益的行为,是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为设立立遗嘱是自我决定、自己处分,不受他人左右,并不存在对方接受或拒绝或协商的情形。身份行为是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体现在充分尊重自我处分不受他人干涉。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设立遗嘱不属于身份行为。身份行为,又称亲属行为,具体是指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身份行为是指建立、变更、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变更抚养权等。设立遗嘱的行为不改变身份关系,因此不属于身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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