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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设立及执行

2022-09-04 16: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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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04 回复

专业分析:

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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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 设立遗嘱信托:首先,要确认财产所有权。其次,确立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第三,通知有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时,信托机构还要向死者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两种利害关系人发出正式通知。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设立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权益的行为,是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为设立立遗嘱是自我决定、自己处分,不受他人左右,并不存在对方接受或拒绝或协商的情形。身份行为是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体现在充分尊重自我处分不受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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