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符合规定的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流产、引产等情况下,根据妊娠时间长短,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计发15天至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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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女职工正常分娩单胎158天,每多生育一个加多15天,剖宫产、难产单胎173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15天,4个月以下流产享15天,4个月及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享42天,8周及以上(含28周)引产、死胎享42天,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天。
15天的陪产假。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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