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才可以办理病退。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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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患有这些严重的疾病可以办理病退: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长期重度呼吸困难;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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