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受理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民政部门公告;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12、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的DNA打拐比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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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的小孩要上户口的,应当去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领养小孩后,要求户口登记机关上户口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应的材料,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领养是合法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为当事人办理户口登记,将小孩的信息记入户口簿。
领养小孩上户口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收养的书面报告、收养人的户口簿、个人居民身份证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2、申请收养小孩入户是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受理;3、核实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报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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