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与值班的区别是怎样?第一:值班与加班,它们有着不同的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值班与加班,虽然两者都是对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但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第二:值班与加班,它们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协商性等问题受不同的规范调整。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长时间,安排值班是否应予协商,干部职工能否拒绝值班等等细则问题,它往往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调整。而加班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等条款的约束,即除了“(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均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则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三:值班与加班,它们的工作报酬也是受不同规范调整的。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它也是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的,但由于干部职工在值班时所从事的工作任务及所负的责任基本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同工同酬的规定,不同干部职工的值班报酬标准也应当是一致的。具体来讲,劳动者的加班报酬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约束的,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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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费不属于加班费。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双休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值班,则值班费的支付办法不同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因为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并非是自己的本职工作; 如一些单位节假日由工作人员临时负责接听电话、看门等。这种情况下,值班费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值班”是企业在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概念。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两者的区别主要看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本职工作,是否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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