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保税区管委会和海关批准的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向境外或者区外的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的,贸易进口项下可以持《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人民币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正本海关货物进口备案清单、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等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偿还外债、境内外汇贷款或者对外担保履约,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的,可以持《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人民币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外债或者境内外汇贷款或者对外担保合同及其登记凭证、债权机构的支付通知等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凭《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年度购汇总额不得超过其年度进口货物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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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而制定的法律。
营业部门自追、法务追收。在自追过程中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后续商业机会与当今货款回收的矛盾,如果客户属于暂时财务困难而拖欠,并且有一个良好还款态度,公司可采取行动尽力帮助客户度过难关。如果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高管人员发生重大变动而拖欠,那么公司应严密观察客户的情况发展,当客户的情况恶化到无法恢复的地步时,公司宜立即采取有效司法程序大力追讨。以防违约方利用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申请破产或以欺骗手段注销企业等方式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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