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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保税区管委会和海关批准的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向境外或者区外的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的,贸易进口项下可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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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产品部分内销的区内加工企业,向境外或者区外的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的,贸易进口项下可以持《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产品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文件、境内销售合同、产品在境内销售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人民币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正本海关货物进口备案清单、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等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区内加工企业偿还外债、境内外汇贷款或者对外担保履约,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的,可以持《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产品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文件、境内销售合同、产品在境内销售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人民币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外债或者境内外汇贷款或者对外担保合同及其登记凭证、债权机构的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凭《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区内加工企业购汇总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内销产品总额。
一、过去,内、外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有些区别,如,坏帐准备:内资企业原则上据实扣除,经批准可提坏帐准备(5‰)列支,坏帐确认的时间标准为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外资企业信贷租赁业经批准可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有抵押的贷款不能计提坏帐。坏帐的确认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不能收回的。固定资产的残值方面:内资残值率为5%;外资残值率为10%。福利费计提方面:内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外资实际发生时列支,但标准还是工资总额的14%。现在,内、外资企业会计核算上没有什么区别了,都是执行新会计准则。 二、税种的区别 1、现在的税中适用于外商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是: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 2、不适用外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
汇总企业分支机构要合并到总机构申报。企业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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