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保税区管委会和海关批准的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向境外或者区外的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的,贸易进口项下可以持《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人民币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正本海关货物进口备案清单、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等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偿还外债、境内外汇贷款或者对外担保履约,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的,可以持《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人民币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外债或者境内外汇贷款或者对外担保合同及其登记凭证、债权机构的支付通知等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凭《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年度购汇总额不得超过其年度进口货物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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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企业分支机构要合并到总机构申报。企业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
汇总企业分支机构申报时应当合并到总机构申报。企业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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