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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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能同时领取的,所以,一般缴纳生育保险之后,生育津贴就是其产假工资。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如果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自己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则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前假工资是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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