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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022-07-14 16: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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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14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此可知,即便用人单位具备辞退的法定情形,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否则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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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单位希望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员的。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在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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