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确实比较难办 年终奖的发放目前没有太确切的法律规定 我赞同的观点是 一、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由此可见:奖金属于工资。同时,国家统计局在1990年1月1日发布的《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明确“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所以,年终奖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二、年终奖也应同工同酬。 年终奖既然属于工资范畴,那么,根据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年终奖的发放也应同工同酬。“大锅饭”不可取。 现实中,有部分用人单位会从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出一部分,待到年末作为“年终奖”集中发放,这是不允许的。根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外,劳动者的工资必须全额发放,不允许用人单位以其他任何理由进行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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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根据相关法律中对于工资范围的规定,可以表明奖金包括年终奖,而工资包括奖金,可以得出年终奖属于工资的范畴,年终奖应当按照工资的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年终奖是属于工资收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津贴和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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