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暂按以下规定按月计入个人账户:(一)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计入;(二)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2%计入;(三)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计入;(四)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月养老金的4.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按照前款第(一)、(二)、(三)项执行。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个人账户计入总量不超过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总量30%的原则测算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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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只有个人账户里面的钱才是可用于报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本人个人账户。此外,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个人账户;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个人账户。不得不提一下的是,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个人账户。对于一次性趸缴余命医疗费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其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4%划入。
1、可以拨打当地社保中心的统一免费咨询电话 12333,然后根据语音提示选择自助查询或人工查询。 2、到各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刷卡就医或购买药品时,就可以查询到医保卡里的余额。 3、可以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柜台找工作人员查询余额,也可以使用自助查询机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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