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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钱为父母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母亲名下。请问这套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9-12-04 17: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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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12-04 回复

专业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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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虽然房屋仅登记在父母出资一方名下,但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父母出资一方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的规定,认定该房屋为父母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而且,父母出资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对父母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 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全额购买的,并且产权登记是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离婚时房产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拥有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子。 出现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为是出资方父母将房产赠与夫妻二人的,这时房产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该套房产应该是夫妻二人共同分割。 (三)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子。 父母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应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来享有房子的所有权,那么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应该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来制定。 (四)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的房子。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买的房,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话,那么该套房产则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会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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