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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维权的诉讼时效问题要分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诉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劳动关系终止的,则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仲裁时效,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一年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劳动者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工资争议诉讼时效分以下两种情形: 1、劳动关系存续的,因劳动工资产生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2、劳动关系终止的,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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