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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体现了公权力对权利之充分救济吗?

2020-04-21 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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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22 回复

专业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纠纷,政府一般不具有参与调解、裁决的功能,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公司的运行与管理,涉及财产的占有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冲突的各方大都以谋求公平为己方奋斗的目标,非司法机关经特定的程序而不能解决。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是社会全部资源中最基本的部分,公司成立后,集中起来的由全体股东交付的资金往往由大股东以公司的名义支配,资本多数决原则赋予大股东以公司名义支配全体股东出资的权利,这样的制度设计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它体现了投资回报之分配、投资风险之负担与公司事务之管理三者之间的合理关系。虽然小股东的投票权并没有被否定,他们分散持有比例稍小的股份,但是无论他们是否参加投票都不大可能左右大股东的决定。因此,对大股东行权设定必要的限制就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在19世纪前期,当时不公平妨碍诉讼制度尚未确立,根据公司的契约性英国公司法赋予受害股东向法庭申请“公正合理清盘令”(petitiondedroit)的权利,即小股东在受到大股东的不公平压迫时可径直向法庭申请颁令解散公司,结束公司的经营并依据投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这一方式是当时小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唯一方式,如果股东间无法继续维持公平的合作时,解散公司不失为一种温和的解决办法。 英国的司法解散制度的历史经验说明:公司的成立或解散应当取决于股东的意志,当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被侵犯,公司又不能就恢复股东权益或解散公司形成合意时,权益遭受侵害的股东就应当有权通过各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申请法院颁令解散公司是救济方式中的一种。司法是国家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专门活动,国家以此来最终调整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而作为司法部门的法院,具有把自主协商受到阻碍的规范重新引上轨道的功能。所以,当公司的存废发生争执时,诉讼作为解决纠纷和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处理公司解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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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及时申报债权。 2、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债权。 3、公司解散后未经清算或违规清算,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违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股东的赔偿责任。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股东有提出解散公司的权利,是否解散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依法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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