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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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辞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非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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