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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有哪些

2023-04-10 07: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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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10 回复

专业分析: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五)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拟售价格等内容;(八)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九)拟预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十)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申请共同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潜在预购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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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先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具体来说,即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没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预先出售,后续再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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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预售房产的开发商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行为属于违法,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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