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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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终止情况如下: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约定的解除条件成果;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违约,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以下情况能解除: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 2、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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