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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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单位不给发工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可以向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三种方法: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确定;根据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根据证明确认,满一年且有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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