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真实记载,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针对药品管理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变更的; 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避光保存药品裸瓶不得退药); 4、传染病用药(如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韦等); 5、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药品(麻醉药品免费回退待销毁除外); 6、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 7、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 8、一般情况下非近3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 根据临床工作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予以退药: 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 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 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 4、病员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续使用的。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