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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2022-03-13 07: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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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3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尽管法律上有着明文的规定,但是现实中,还是有很多单位违规的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等等,一般这样的单位都是强势的单位,是劳务者供大于求的用工单位,所以就算条件苛刻,也有的人为了能进入公司而委屈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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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该企业而言,向员工收取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没有收取的不能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当无条件立即退还。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无论劳动者是在应聘时,还是在正式入职后,用人单位存在扣留劳动者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担保费用、入职押金,或以每月扣押一定比例工资或奖金的形式收取预付违约金等行为的,均违背劳动给付不得强制的原则。对于扣押劳动者证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本人;对于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预收违约金等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或被扣押物品损坏、遗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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