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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需要以下材料: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凭提取证明和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具体公积金提取地址有: 1、道里业务受理网点,道里区民安街10号; 2、铁路分中心办事大厅,道里区民安街10号; 3、道外业务受理网点,道外区景阳街132号; 4、南岗业务受理网点,南岗区三姓街61号; 5、香坊业务受理网点,香坊区和平路66-2号; 6、平房业务受理网点,平房区双拥路11号; 7、松北业务受理网点,松北区松北大道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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