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我国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具体都包含什么呢?

2020-04-29 15:59:57
推荐答案

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29 回复

专业分析:

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指的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所依法享有的,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的追偿权的权利。我国有关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散见于《保险法》、《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点: 第一,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我国《海商法》第252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可见,保险人只有在依保险合同赔付了保险赔偿金后,才能相应地行使代位求偿权。为了避免争议,在实践中,保险人在赔付时,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该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书以证明向第三方索赔权的转让。 第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必须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承保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不适当的理赔,即使获得了权益转让书,保险人也不能当然具有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主体的资格。保险人自愿进行承保责任之外的赔付,无权享有代位求偿权。 第三,被保险人对特定第三人享有请求权。代位求偿之债是继受之债,保险人债权的存在依赖于被保险人债权的有效存在。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四,损害赔偿标的必须一致。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在于,防止被保险人的标的因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害时被保险人对该标的的损害同时获得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因此,如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关系所赔偿的标的与第三人依侵权或违约行为所赔偿的标的不一致时,也谈不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这在法理上称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一致必要性原则”。

展开更多

针对我国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具体都包含什么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