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具备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程序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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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应该要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和相应的责任与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果要在中国的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要选择适当的营业场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该要有自己的章程,外国公司还应该要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部分资金。
设立监理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最少五十万元;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八年以上工程建设经验;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少于相关规定要求的人数;必要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必要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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