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具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满足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五)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七)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八)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征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考虑征信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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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是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是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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