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三)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四)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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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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