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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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是有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按照水利部门水功能区划的划分方法,按照水资源的功能分为一级水功能区和二级水功能区,其中,二级水功能区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等七类。以上区划均无“水资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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