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视情况而论。具体而言,第一,因为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无须承担补偿责任;第二,劳动者因身体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第三,用人单位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属违法解约。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解雇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性质,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是矛盾的,只能选择一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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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以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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