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也就是说,高利贷的利率依个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过了国家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不构成高利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高于的部分,借款者可以不给利息,给了的话可以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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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就属于高利贷,就可以立案。放高利贷是犯法的。界定高利贷一般非法获利50万以上,就要判刑3年以上了。认为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
高利贷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只要为了转贷牟利,从而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别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就可以进行立案追诉: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到以上的数额标准,但是在两年内由于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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