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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1-11-01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借款10次以上。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贷款实际年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贷款总额超过200万元的,单位非法贷款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 (2)个人违法所得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贷款对象超过50人的,单位非法贷款对象超过150人的; (4)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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