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办理的案件存在着如下法律风险: 一、在我国不动产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所有权归属就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为准。以他人的名义买房,如果登记购房人一旦产生不良的企图或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是很困难的。 二、即使被借用者不会反悔,也同样存在着巨大法律风险。因为在被借用者领取房产证之后,到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被借用者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存在侵权或离婚纠纷等,该房产很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或拍卖。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取得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三、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保障性住房,即使签署了书面协议,交付了房款,但因该借名行为系规避国家政策行为,该购房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属无效,且有可能会承担房屋被政府收回的风险。 四、如果登记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即使登记产权人没有发生意外,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 五、如果银行之后核查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六、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再也要不回来。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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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原则上是合法的。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制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一般来说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道德,这种行为就是被允许的。
可以,但是房产证上就是他人的名字,在法律规定上,该房屋就是登记人的房产。由于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一旦纠纷,有理说不清。此时实际购房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房屋就是自己买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房子有可能被人抢走。所以,如果要以他人名义买房,一定要做好房屋归属的公证,把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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