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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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由单位法人代表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积极实施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就是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意志付诸实施的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一般给于的处罚是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的情形有: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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