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能够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发放: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工资支付问题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150%、 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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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情况下,由单位所实施的犯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的区别: 1、纯正犯与不纯正犯的根本区别是,纯正犯只能由构成犯罪,而不纯正犯,可以由单纯的构成犯罪,也可以由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构成犯罪。 2、纯正犯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只能由构成的犯罪。例如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即为有法定职责而对职责,不行使解救行为的犯罪。 3、不纯正犯是指即可以由形式实施,也可能由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例如负有监护责任的婴幼儿父母,将婴幼儿置于危险境地,导致其死亡的,则属于不纯正的故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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